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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从此“车同轨”】统一归入“方便食品”类 辣条国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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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0:0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白一个 于 2019-12-11 10:06 编辑

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下称公告),将“辣条”类食品统一归入“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生产标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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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由卫龙等辣条食品被湖北省食药监局抽检不合格引发的辣条标准之争落下帷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将不能用于辣条生产。另外,《公告》还提倡减盐减油减糖,要求企业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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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河南辣条生产企业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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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今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地方标准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废止。根据通知要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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